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教授王海镇表示,我国合同法第289条规定:“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、托运人通常、合理的运输要求。”春秋航空作为一家服务普通旅客的运输企业,属于公共运输承运人,其将因航班延误而霸机、罢乘、闹事索赔的旅客列入“黑名单”的做法有违上述法律规定。
“春秋航空可以针对乘客罢乘、闹事的行为寻求法律救济,但把乘客列入拒绝服务‘黑名单’的做法,与合同法上述规定不符。”王海镇说。
记者就此观点征询春秋航空意见,春秋航空新闻发言人表示:“春秋航空作为一家低成本航空公司,采取差异化服务,旅客购票时公司就已向旅客表明若航班延误将不赔偿,而且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春秋不赔偿的做法,部分旅客借此吵闹,公司不得已采取‘低成本’的‘黑名单’做法,实属公司无奈之举。”